大连市工程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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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DA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为全社会的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行业;是政府机关进行本地区宏观经济调控,推进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参谋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竭诚为会员服务,为本地区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经济建设质量、效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94号,邮政编码为116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决策机构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的道德规范、维护行业信誉;
    (三)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负责组织考前培训;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有关工程咨询方面的先进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工程咨询业务专题讲座、研讨等,组织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会网站建设和维护,传播和交流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八)指导全市工程咨询行业的业务工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章制度;
    (九)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行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备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符合资格标准,独立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取得国家认证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四)市内各有关部门及省、部属在连单位,各县、市、区成立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后,报本会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考察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本行业的信誉;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对在工程咨询科学研究和业务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追缴其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本会予以批评、警告;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表决本会的终止;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获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负责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或管理层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必须是具有正式中国国籍的公民。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委托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正式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会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动议,在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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